全球今日报丨全志科技: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

证券之星   2023-01-12 21:11:06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
  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第四届董事会的独


(相关资料图)

立董事,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

定,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,本着对公司、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,秉持实事求是的

原则,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
 一、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

 经审核,我认为:
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、《深

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 1 号—业务办理》(以下简称“《自

律监管指南第 1 号》”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)等法律、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,公司具备实

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。

合《管理办法》、《上市规则》、《自律监管指南第 1 号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

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

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。激励计划所确

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(含子公司)技术骨干或业务骨干,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,

不包括独立董事、监事,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 5%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

控制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,且不存在下列情形:

 (1)最近 12 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;

 (2)最近 12 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;

 (3)最近 12 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

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;

 (4)具有《公司法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;

 (5)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;

 (6)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
  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《管理办法》、《上市规则》、《自律监管指南第 1

号》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,符合《2023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》及其

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,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

合法、有效。

规则》、《自律监管指南第 1 号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对各激励对象限制

性股票的授予安排、解除限售/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未

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
排。

全公司激励机制,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、健康发展的责任感、

使命感,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,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
 综上,我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,有利于对

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

情形。

 因此,我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,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

会审议。

 二、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

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,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、

个人层面绩效考核。

  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。营业收入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

力的及企业成长性,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。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,指

标设定合理、科学。对激励对象而言,业绩目标明确,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。

 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,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

系,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、全面的综合评价。公司将根据激

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,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/归属的条件。

 综上,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、综合性及可操作性,考核指

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,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,能够达到本

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

 因此,我同意公司本考核管理办法,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(以下无正文,接签字页)

(本页无正文,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

 见之签字页)

独立董事签名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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